原先18號令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應當拒絕接收投標文件。”這個規定原本就是有問題的,因投標保證金是否遞交及是否按規定形式遞交是評標階段的工作,不能拿到投標文件接收階段。
87號令回歸本源,取消了關于投標保證金的拒收投標文件的情形,僅規定了逾期送達或者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拒收這兩種情形。
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87號令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收到投標文件后,應如實記載投標文件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簽收保存,并向投標人出具簽收回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
87號令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評審工作完成后,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不得向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支付評審勞務報酬。
那么,采購人代表是“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嗎?參與政府采購項目評標的采購人代表可否領取評審費?
筆者認為采購人代表不可以領取評審費。理由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參與評審的采購人代表屬于本單位員工。
本單位員工領取本單位薪資,為本單位采購提供專業知識服務原本就是其本職工作,不應當在本職工作期間額外領取評審費用。
第二種:采購人外聘專家
采購人外聘專家本身就有咨詢費,也不應再重復領取評審費。
87號令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或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九)評審工作完成后,按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不得向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支付評審勞務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