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投標人營業執照的審查都要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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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9-20 1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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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軒轅學堂 營業執照是企業的身份證明,是其合法存在和經營的憑證。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可見在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招標中,營業執照是投標人參加投標的必備入門資格條件之一,而對投標人營業執照的審查,也是采購人或代理機構資格審查時的重要事項之一。那么實踐中,采購人或是采購代理機構具體應該從哪些方面對投標人的營業執照進行審查呢?筆者在此總結了四個層面以供實踐參考。
知識鏈接——
營業執照在法律意義上的概念內涵是什么?應該說營業執照分為兩類: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既是企業合法存在和經營的憑證,也是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證明?!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三條規定,“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事項一般包含:(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公司類型;(六)經營范圍;(七)營業期限;(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②營業執照:是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企業分支)合法存在和經營的憑證,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核發《營業執照》?!逗匣锲髽I法》規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第一層面:對營業執照的形式審查
新版營業執照已經啟用多年,舊版營業執照也已經更換完畢。根據新版營業執照的規定,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資格審查中,對供應商營業執照進行形式審查時要重點審查4個問題。
①營業執照照面內容符合格式要求,有完整真實的工商登記機關簽發日期和登記機關印章。
新版營業執照不再區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統一名稱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照面內容:正本、副本:國徽圖案,由“工商”二字拼音首寫字母“GS”組成的邊框,營業執照和登記機關、年月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監制字樣。副本在“營業執照”字樣下方印有“(副本)”字樣。
②營業執照防偽
在營業執照左下角隱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監制”字樣,采用無色熒光防偽油墨,形成的熒光為淺紅色。
③營業執照打印內容符合要求
營業執照打印內容有:注冊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類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成立日期;營業期限;經營范圍;日期和二維碼。
④企業名稱與投標人名稱一致。
⑤新版多證合一的營業執照,會存在多個代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情況。
5營業期限要超過投標截止日期
對供應商資格的形式審查中不能確定營業執照真偽的,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址查詢登記信息。
第二層面:對超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的投標審查
“經營范圍”是由企業根據章程提出申請,工商登記機關登記于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一欄?!豆痉ā返谑l: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整體來說,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對投標人有關經營范圍的審查時,要尤其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投標人超經營范圍參加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投標的,并非一律沒有投標資格。
1.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行政許可的經營范圍,投標人持有營業執照即有生產和經營資格。如果招標項目依法要求的是不屬于須經行政許可的一般經營范圍,投標人是否超經營范圍投標不影響其參加投標的資格。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可以看出,超一般經營范圍的后果是責令限期登記和罰款,并沒有規定超一般經營范圍(不屬于須經行政許可的)沒有法律效力,或者超一般經營范圍后營業執照無效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雖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范圍變更需要進行變更登記,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是行政管理性的強制性規定,不是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投標人僅僅違反變更登記的法律法規規定,不是無效投標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也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司法解釋明確了超越經營范圍(含沒有經營范圍)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不違反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訂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政府采購招標作為訂立合同的特殊方式,對投標人超經營范圍投標的審查也要遵循司法解釋的要求。既然超一般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作為訂立合同方式之一的投標也不因為投標人超一般經營范圍投標而認定沒有投標資格。
2.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取得相關生產和經營資格的行政許可而投標人未取得許可的,投標人沒有投標資格。
如果招標項目必須具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行政許可才能生產或者經營的,投標人如果事先沒有獲得有關行政許可就參加政府采購投標的,因其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投標行為,此時投標人沒有投標資格,即投標人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如果投標人已經獲得相關行政許可但沒有向工商登記機關變更經營范圍登記,從而導致超經營范圍投標,投標人具有投標資格。
這種情況下,投標人僅僅違反企業變更登記規定,不是違反行政許可的規定。如前所述,這種違反變更登記管理規定的后果,也只是限期改正和罰款。因此,已經獲得行政許可但沒有向工商登記機關變更經營范圍登記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時,不得以營業執照沒有經營范圍為由不通過資格審查,從而拒絕投標人參加投標。
二是,審查投標人是否有生產和經營資格時,應審查其行政許可證書而,不是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
2013年3月公布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在“改革工商登記制度”部分提出:“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遵循這一精神,2014年國務院通過發布國發(2014)27號和國發(2014)50號文,把絕大多數的前置許可改為后置許可或者干脆取消行政許可。據此,對于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生產和經營的招標項目,工商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已無法反映該企業是否已經獲得相關行政許可;對于不需要行政許可的招標項目,有營業執照即可從事生產和經營。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進行資格審查時,不能僅從經營范圍來判斷投標人的生產和經營資格。
第三層面:對“營業執照”正副本的審查
招標文件一般要求投標人提供營業執照副本,但如果供應商提供了營業執照正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進行資格審查時,不得認為是不實質性響應要求,不得因此不予通過資格審查。如前所述,營業執照是企業的身份證明,是企業合法存在和經營的憑證,而執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沒有實質性差別。
因此,只要投標人提供的營業執照是合法有效的,即便招標文件要求提供副本而投標人提供了正本也是有效的。
第四層面: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的審查
如何確定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似乎不是個問題,只要看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即可。但實際上現實中出現的問題遠比這要復雜得多。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死亡,但來不及選出新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這時企業參加了投標,是仍然用原來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名字(別人代為簽字),還是接受企業臨時任命的負責人代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職責?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代表企業的自然人,自然人死亡,當然無法再代表企業簽字或者參與民事活動。如果仍然使用原來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名字(別人代為簽字),會出現一旦發現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違法而無法追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責任的情況。
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死亡的還用其簽字來參加投標的,則其所簽字的文件是無效的。根據《公司法》規定,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公司章程任命臨時負責人代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職責,由臨時負責人簽署文件。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時遇到這樣的情況,應當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人任命臨時負責人的公司文件(如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等),和以投標人的名義加蓋公章出具的說明情況的文件。
2、投標人已經任命了新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但尚未在營業執照上變更的,該任命有法律效力。
有些人認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營業執照上的登記為準,即使投標人已經按照公司章程變更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只要沒有到工商登記機關變更,都不認可新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簽署的文件。這樣的認識是錯誤的。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有權根據公司章程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工商登記機關只是根據企業的申請作出變更登記,不是批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違反規定不進行變更登記的法律后果,也只是限期登記和罰款。因此,是否進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不影響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命的效力。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時,只要投標人出具了任命了新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效文件,即使營業執照上尚未變更,該任命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新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的文件也是有效的。
如果招標文件中已經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確定應當以這個文件為準。發現“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和營業執照上登記不一致的,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已經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證明文件(如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等)。
對投標人營業執照的審查關系到其在投標中的生死命運,因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嚴格依法謹慎進行。在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時,如果確定營業執照是無效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特別是要依法審查經營范圍,切不可想當然地以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來判定投標人的生產和經營資格。